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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临床试验

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颁布的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中临床试验的定义:

临床试验,指以人体(患者或健康受试者)为对象的试验,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、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、不良反应,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、分布、代谢和排泄,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。

一般分为Ⅰ、Ⅱ、Ⅲ、Ⅳ期临床试验和药物生物等效性试验。

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,符合《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》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。

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,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,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,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。

所有在医院进行的试验必须经过国家药监局的批准,拿到临床试验批件或试验通知书后,才能在具备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请试验立项,试验进行前还需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。

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。

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,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。

伦理委员会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、利诱等不正当的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。